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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01日13:38   來源:吉林日報

原標題: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堅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結合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完善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依法科學界定部門職責,建立既協調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制度。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制定具體指導意見,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向鄉鎮(街道)延伸。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吉林省行政問責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以及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根據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嚴格落實法律培訓、資格考試和審查制度,嚴禁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挂鉤。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共同研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及程序,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完善並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職責確定重大執法決定范圍、制定程序規則,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經法制機構審核。完善以省級行政機關為主、市(州)行政機關為輔的行政裁量標准制定主體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擾,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及時發現、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全面推進改革限權、依法確權、科學配權、陽光示權、全程控權,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重點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權力濫用。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加強行政執法檢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和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繼續探索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健全優化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推行行政權力運行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積極探索和實踐全省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和結果,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信息公開網絡建設,規范各級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向基層延伸,依托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現有資源和設施,建立社區、行政村信息公開平台,為公眾就近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全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監督司法活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按照中央總體部署和《吉林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安排,扎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經過3-5年過渡期,圓滿完成改革試點任務。按照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配套制度清單,各職能部門要遵循分工負責、協同配合原則,加快推進各項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在總結先行試點經驗基礎上,選擇符合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法院、檢察院,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其他市(州)也要就條件成熟的改革事項積極探索設立試點,努力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和東、中、西部區域貫通的工作格局。按照堅持正確方向、依法推進改革、符合吉林實際、積極穩妥實施的原則,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職業保障、司法責任制等制度建設以及建立穩定基層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制度安排等方面,努力探索推進相關改革。

(二)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行政審判工作,依法及時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証據,對涉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親自出庭應訴。對於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和決定的,要嚴肅追究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提前離崗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對重大敏感案件和正在辦理的案件要作出客觀公正的報道,防止形成“輿論審判”,妨礙司法公正。

(三)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建立省級統一管理司法機關人財物體制,形成全省法官、檢察官“統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的管理模